記者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從2003年5月1日起,國家對鉑金及鉑金制品稅收政策作出調整。對進口鉑金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國內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鉑金制品加工企業和流通企業銷售的鉑金及其制品仍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這項新政策的內容還包括:鉑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鉑金制品,對鉑金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制品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由10%調整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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