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房產稅征收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部分內容作了調整。
通知中廢止了第十八條"房產稅屬于財產稅性質的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規定應征收房產稅,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
同時,通知中還廢止了第二十條"企業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征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的規定。
微利虧損停產 企業房產稅減免政策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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