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法概述 1、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1)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的特點: ①訴訟標的的特定性。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 ②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上對抗的特殊性。民事訴訟是以依法協調民事權利義務為基礎的,雙方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③當事人處分權利的自由性。民事訴訟反映當事人民事權益之爭,當事人無論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 ④解決糾紛的強制性與最終性。當事人必須服從和履行最終的生效裁判,否則,將受到法律上的強制執行。 (2)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指調整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事訴訟法》是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典。廣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是指憲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等。 2、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1)對事的效力。即民事訴訟的主管范圍。 (2)對人的效力。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無論是對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還是對中國法人和組織或外國企業和組織,《民事訴訟法》均發生效力。 (3)空間的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地方,包括領土、領海、領空和我國領土自然延伸的部分。 (4)時間的效力。《民事訴訟法》從1991年4月9日起施行,這就是生效的起始時間。《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法典施行之前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新法繼續審理。 3、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辯論原則 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權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辯駁和論證。人民法院通過當事人的辯論,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 (3)自愿與合法的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4)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5)人民檢察院監督民事訴訟原則 4、民事審判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是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一審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也可由審判員組成;二審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 (2)陪審制度 陪審制度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人員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3)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公正審理而設立的一項審判制度。適用回避的對象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適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即本案的審判結果直接關系到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某種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也應回避。 「例題」民事訴訟中,按照規定,應當回避的情形有( )。 A.書記員何某是一起案件原告的父親 B.鑒定人王某與一起民事案件存在利害關系 C.在一起民事糾紛中,審判人員張某是該案的當事人 D.審判人員是一起民事案件原告的鄰居 E.審判人員張某是一起民事案件被告人的弟弟 「答案」ABCE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中回避的法定情形。適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兩審終審制度 4案件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后,還可以上訴到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為案件的最終裁判。 兩審終審制有兩種情況例外:①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②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所作的判決,當事人不能上訴。 (5)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和內容應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不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以下案件不宜公開審理:①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②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③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應當公開進行。 二、民事訴訟的有關制度 1、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決一定范圍內民事案件的權限,也就是確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職權范圍。 我國法院主管范圍如下: (1)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具體包括:①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以及與財產關系相聯系的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爭議。②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引起的爭議。③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糾紛。 (2)經濟法規、合同法、勞動法規調整的經濟關系。 (3)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引起的糾紛。 (4)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性文件規定的案件。 2.管轄 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提出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當事人。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通常為被告。(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即在被告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例題」下面四個選項中,正確描述主管與管轄關系的選項是( )。 A.主管與管轄是一回事,沒有什么區別 B.主管與管轄是對立關系 C.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管轄是主管的體現和落實 D.無管轄問題,也就無主管問題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主管與管轄。主管解決的是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的權力分工,管轄解決的是人民法院內部對于具體案件的權限劃分。主管先于管轄發生,因此主管是管轄的前提,管轄是對主管的進一步落實。 3、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調解協議約束的利害關系人。 (1)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該符合以下三個要求:第一,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第二,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第三,必須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可以作為當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有自己財產,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3)訴訟權利能力,又稱當事人能力,是指能夠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能力。具有這種能力,即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律資格。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終于解散或撤銷。 (4)訴訟行為能力,又稱訴訟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也就是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能力。公民的訴訟行為能力,始于成年,終于死亡或宣告無行為能力。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一樣,始于依法成立,終于解散或撤銷。 「例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主體中有資格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是( )。 A.精神病患者及10周歲以下的兒童 B.年滿10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兒童 C.年滿16周歲且有勞動收入的公民 D.年滿18周歲且智力正常的公民 E.已死亡但名譽權被侵害的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當事人。我國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此所有公民,無論年齡、智力、收入水平等,都具有當事人資格。 (5)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類的,因而合并審理的訴訟。原告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被告。 (6)在共同訴訟中,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時,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這一訴訟形式即稱為代表人訴訟。 (7)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部分的或者全部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他人之間已開始的訴訟的人。 (8)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為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訴訟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②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③同一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不能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④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5)代理訴訟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4、民事訴訟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1)民事訴訟證據必須符合的條件: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客觀性。②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聯系,即具有關聯性③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不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2)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證人證言。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 「例題」下列中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 )。 A.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B.原告提出的自己親戚的合同文書復印件,但該合同文書的原件丟失,被告不承認其與原告存在有該合同文書復印件所表述的法律關系 C.由未成年人做出的所有證言 D.原告甲向法院提交的其采取偷錄方式錄下的用以證明被告乙、丙欠其1萬元人民幣的錄音帶,該錄音帶部分關鍵錄音聽不清楚 E.當事人王某的妻子張某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丈夫的證言 「答案」ABDE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中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選項C范圍過寬,對于其中"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5、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運用證據,查明或確定案件的訴訟活動。 (1)證明對象指需要由證明主體依法借助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亦稱待證事實。 (2)有些案件事實當事人雖作主張,但在訴訟中卻不必進行證明。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①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②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③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④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⑤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⑥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6、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出證據以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如果不盡舉證責任,就有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1)舉證責任的分擔,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負擔一些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 (2)在有些案件中可以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即指依法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負擔的舉證責任,改由另外一方當事人承擔。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①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③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④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⑤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⑥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⑦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⑧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8、舉證時限 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無效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 (1)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9、查證職責 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主要承擔查證職責,其職責是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10、證明過程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11、財產保全 對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實際執行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執的標的物采取一定的強制性措施,稱為財產保全。 (1)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案件具有給付內容,即屬于給付之訴。②由于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將來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如果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依職權進行。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利害關系人的爭議屬于財產爭議。②由于義務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③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提出。④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12、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請求給付財物的案件,在作出判決交付執行之前,因權利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生活、工作和生產,及時裁定義務人先行給予一定款項或特定物,立即交付執行,這種制度稱為先予執行。 (1)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案件屬于給付之訴,否則即使最終作出判決也不存在執行的問題,當然也就無須先予執行。②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明確、具體。③權利人生活困難或生產急需,不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就難以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④被申請人(義務人)有履行能力。⑤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以下三類案件可以書面裁定先予執行: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醫療費用的案件。②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③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三、審判程序 
2、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審理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序。簡單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 3、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 (1)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必須由有權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提起;②必須就法律規定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而提起;③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對第一審法院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④必須提交上訴狀。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②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③原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④原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4、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再次進行審判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并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它只是人民法院依法糾正確有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且準予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②申請再審的案件必須符合法定情形。③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 (2)法院決定再審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判決、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②決定再審的案件,必須是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3)檢察院民事抗訴提起的再審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②生效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定抗訴情形的,包括: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例題」下列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審判監督程序并不是我國民事審判的必經程序 B.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的案件并不限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 C.地方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D.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的條件之一是: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 5、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布附有條件的支付令,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書面異議,該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請求內容必須為金錢或有價證券之給付。(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3)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4)必須由債權人提出書面申請。(5)支付令申請只能向債務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6、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持有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否則宣告該票據無效的程序。 申請公示催告必須具備的條件: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發生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情況;必須由票據持有人提出申請;提出公示催告申請,必須向票據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四、執行程序 1、執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采取法律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的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民事執行必須要有執行根據。 (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作為執行程序發生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2、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1)執行根據是指當事人據以申請執行和人民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又稱執行文書。 (2)執行組織,是指負責執行工作的職能機構,是人民法院內設立的負責執行工作的專門機構。執行機構由執行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等人員組成,代表人民法院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3)執行管轄的幾種不同的情形:①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支付令,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②其他機關制作的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則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③如果執行的根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準予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則由作出該裁定書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4)執行對象,就是執行工作所指向的客體。我國民事執行對象是法律文書中規定的被申請人應給付的一定財產或者應完成的行為。被申請人人身不能作為執行對象。 3、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是指沒有參加執行程序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對執行根據或執行對象提出不同的意見。 4、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指在民事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就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議,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準,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5、執行開始 (1)申請執行。指權利人在義務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在一定期限內要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移交執行。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后,承辦該案的審判組織將法律文書移交執行組織由其直接移交執行的案件。 6、執行措施的種類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壓、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 (5)強制交付被執行人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 (10)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 (11)對無形財產及其他特定權益的執行。 7、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應當執行的案件,由于出現某種特殊情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的進行,待這種特殊情況消失后,再繼續執行程序的制度。 「例題」在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是( )。 A.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B.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C.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D.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E.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答案」BCE 「解析」本題考核執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8、執行終結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某種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即應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 9、執行回轉 執行回轉是在執行完畢后,由于出現法定的特殊原因,由執行人員采取措施,使執行標的恢復執行開始前的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