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破產法律制度 一、概述 1、破產及破產法概述 (1)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狀態。 (2)破產是一種法定程序,其特征是:①破產是一種法定償債手段。②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前提。③破產以公平清償債權為宗旨。④破產是一種法定程序。 (3)《企業破產法》適用于所有類型的企業法人。至于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也可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4)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 ①破產財產的范圍,不只限于債務人在國內的財產,也包括債務人在國外的財產;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包括債務人在境外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在國外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在國外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訴訟或者仲裁應當繼續進行; ④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以其境外的財產對個別債權人實施的債務清償無效。 ⑤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裁定承認其效力。 2、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破產宣告的法律事實。 (1)破產原因 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通常所稱的資不抵債,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進入到破產程序。主要適用于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的情況。 ②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主要適用于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情況。 (2)不能清償、資不抵債和停止支付 ①不能清償,又稱支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 ②資不抵債,是指企業法人的資產總和小于其債務總和,通常根據資產負債表確定。資不抵債也叫債務超過。 ③停止支付,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經債權人催告并在相當時期內停止向債權人清償。在此情況下,由于債權人的利益已經受到了實際損害,可以推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1、破產案件的申請 (1)債務人提出申請。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提出申請。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清算人提出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注意:①作為債權人來說,只要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沒有義務去了解企業是否資不抵債。②清算人提出申請時,由于企業法人已解散,不存在重整或和解,只有破產清算。③和解申請只限于債務人提出。 2、破產申請的受理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破產程序并不當然開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 (2)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受理破產申請的期限有關日期的規定比較多,應注意區分。 
3、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事等其他管理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承擔下列義務: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負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例題」甲公司被申請破產,法院受理了破產申請后,以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 A.A公司向甲公司購買一批貨物,貨已交但款未付,管理人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 B.B公司借用甲公司一臺貨車,管理人要求B公司交還該貨車 C.C銀行直接從甲公司賬上扣繳貸款30萬元 D.D公司與甲公司協商,以一臺設備充抵所欠的加工費 E.E企業要求用法院凍結的甲公司的資金優先清償所欠的勞務費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的效力。A選項A公司屬于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B選項B公司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交付財產;C選項C銀行和D選項D公司的行為屬于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不符合法律規定。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E企業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概述 管理人是管理破產財產的人,由法院指定,對法院負責。 管理人制度的特點:①獨立性。②專業性。③全程參與性。④職責的明確性。 2、管理人的職責 (1)管理人職責主要包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破產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職責包括: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是否解除或者繼續履行。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由債務人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管理人需監督債務人對財產的管理和營業事務以及重整計劃的執行。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3、管理人的任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題」甲公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且已被受理,下列人員中,可以擔任該破產案件管理人的有( )。 A.李某曾因酒后開車被行政拘留 B.張某曾被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后又重新考取 C.王某曾在甲公司擔任兼職會計 D.趙某與甲公司的財務科長是好朋友 E.周某與甲公司的副董事長是夫妻關系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擔任管理人的資格。行政拘留不是刑事處罰;駕駛執照不是執業執照;曾任兼職會計和好朋友都不構成利害關系。 四、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對破產企業發生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通過破產程序,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 (1)破產債權的特征 ①破產債權基于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因成立。 ②破產債權是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當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其優先受償權利或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而未受清償的部分,屬于破產債權。 ③破產債權是經依法申報并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償的債權。 ④破產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⑤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債權人申報債權時的要求 ①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在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②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4)債權申報范圍 ①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②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③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④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⑤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⑥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費用等,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組成的,表達債權人共同意思,對有關破產事項進行決議和對破產程序進行監督的機構。 (1)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負責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3)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負責主持債權人會議。 (4)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5)有表決權的債權人,指對債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有贊成或否認權利的債權人,包括依法申報債權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能就擔保物受足額清償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已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或者連帶債務人以及其他可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的債權人。 債權額不確定或有異議,由人民法院裁定后行使表決權。 (6)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7)債權人兼有有財產擔保和無財產擔保債權人雙重身份時,雖享有表決權,但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僅限于無財產擔保的部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其擔保債權時,只能就未受清償的數額享有表決權。 (8)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例題」某破產企業有9位債權人,債權總額為1100萬元。其中某銀行的債權額為300萬元,有破產企業的房產作抵押。當債權人會議審查管理人的報酬時,下列情形可以通過的是( )。 A.有6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350萬元 B.有5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450萬元 C.有4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550萬元 D.有3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650萬元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的表決。債權人會議審查管理人的報酬決議屬于一般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本題C.D選項債權人未過半數,不能通過。本題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為1100-300=800萬元,A選項未達到1/2以上。 (9)債權人委員會是對破產程序進行監督的常設機構,也叫破產監督人。債權人委員會是否設立,由債權人會議根據需要確定。債權人會議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不得超過9人,由人民法院以書面決定認可。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監督破產財產分配;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3、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也稱為債務人財產,是指能夠依據破產程序分配給債權人的、屬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由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以及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構成。 (1)涉及破產財產的撤銷行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例題」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產申請的前1年內,甲公司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主張撤銷的有( )。 A.將該公司名下的兩輛汽車無償轉給了乙公司使用 B.對到期了的30萬元債務進行了清償 C.將本公司價值10萬元的設備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丙公司 D.對原來向丁銀行無擔保的貸款提供了抵押擔保 「答案」ACD 「解析」A選項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C選項屬于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D選項屬于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2)涉及破產財產的無效行為 根據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無效行為的發生期限沒有限制,既可能發生在破產程序中,也可能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或者1年內。它的發生與債務人是否出現破產原因沒有必然聯系。 4、追回權、取回權、抵銷權 
5、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1)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費用。即破產程序本身耗費的需在破產程序進行中支出的成本。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例題」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在審理過程中的某一天,發生破產費用10萬元;發生應支付乙的共益債務5萬元;發生應支付丙的共益債務3萬元,此時債務人的財產為16萬元。丙可以得到( ),同時應終結破產程序。 A.2.25萬元 B.5萬元 C.3萬元 D.10萬元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債務人的財產16萬元首先支付破產費用10萬元,剩余6萬元由乙和丙按比例分配,丙可以得到的數額為(6÷8)×3=2.25(萬元) 6、破產清算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對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的破產事實作出判定,并使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一種司法裁定行為。 其特征:一是破產宣告只適用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二是破產宣告是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審判行為。三是破產宣告是開始破產清算的標志。四是破產宣告發生破產法規定的程序效力。 (2)別除權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債權設有擔保物,而就破產人(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的稱謂)特定擔保財產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 「例題」某公司以自有的辦公樓作抵押向銀行借款,該公司被宣告破產后,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銀行對該公司的辦公樓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B.如果該公司的辦公樓不足以清償銀行的債務,銀行的全部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 C.如果該公司的辦公樓清償銀行的債務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用來清償其他債權人的債權 D.如果銀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優先受償權。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 (3)破產財產的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應當由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破產財產的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擬訂,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許可。 根據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③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例題」某國有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管理人查明:該企業在宣告破產時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價值為250萬元,其中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160萬元。債權人甲的破產債權為56萬元,其他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合計為190萬元。由于管理人決定解除該企業與乙所簽的一份合同,給乙造成了4萬元的經濟損失。該企業欠發職工工資55萬元,欠交稅金35萬元。后接到舉報,在人民法院受理該企業破產案件前3個月內,該企業無償轉讓作價為8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并全部追回了該項財產。另外,發生破產費用共計30萬元。債權人甲能獲得清償的數額是( )。 A.11.2萬元 B.12.4萬元 C.15萬元 D.17.6萬元 「答案」A 「解析」①該企業的破產財產為:250-160+80=170(萬元) ②該企業的破產債權為:56+190+4=250(萬元) ③首先支付破產費用30萬元;其次支付欠發職工工資55萬元;再次交稅金35萬元;最后按比例支付破產債權。 ④可用于清償債權的破產財產為:170-30-55-35=50(萬元) ⑤甲可獲得的清償額為:(50÷250)×56=11.2(萬元) (5)破產程序終結 ①破產財產全部分配完畢以后,破產程序終結,破產人未能清償的債務,依法予以免除。 ②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③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以及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情況下,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發現依法有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和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行為而應當追回的財產的;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④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應當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五、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 1、重整程序 重整,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業,在法院主持下,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調,借助法律強制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以挽救企業、避免破產的法律制度。 (1)重整的特點 ①重整申請時間提前,啟動主體多元化。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的出資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請。 ②法院地位至上。重整程序是否開始,完全取決于法院的裁定許可。 ③重整程序適用優先。在同時存在破產、和解與重整申請的情況下,重整申請優先受理。 ④參與重整主體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樣化。 ⑤擔保物權受限。 ⑥債務人負責執行重整計劃。 (2)重整申請 根據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和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啟動重整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請后,依法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對重整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①債務人有無重整能力;②債務人是否具備規定的重整原因;③申請人是否有破產申請權;④是否提交重整申請書和有關證據;⑤接受重整申請的法院對此是否有管轄權;⑥債務人是否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重整的或者是債權人借重整申請意圖損害公平競爭情況的。 (3)重整期間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①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②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③重整期間,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④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計劃 ①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②重整計劃草案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 ③重整計劃草案包括以下內容: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5)重整計劃的表決 ①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②依照債權分類,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會議的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例題」某債務人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組有9位債權人,債權總額為1100萬元。其中債權人甲的債權額為300萬元,有債務人的房產作抵押。當該表決組討論重整計劃草案時,下列情形可以通過的是( )。 A.有6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450萬元 B.有5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550萬元 C.有4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650萬元 D.有3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750萬元 「答案」B 「解析」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首先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決議(特別決議)時,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本題中除甲外,有8位債權人有表決權,CD選項未過半數。本題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為1100-300=800萬元,A選項未達到2/3. (6)重整計劃的批準 ①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②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但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③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④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得強制批準的,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7)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8)重整計劃的效力 ①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②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③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④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9)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后果 ①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但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②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只能作為破產債權,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例題」甲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申請重整,其中欠乙公司無擔保貨款50萬元。在重整期間,乙公司得到10%的貨款即5萬元,當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時,乙公司可以繼續得到清償的情形是( )。 A.全體債權人都得到5萬元清償后 B.全體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都得到5萬元清償后 C.全體債權人都得到10%的清償后 D.全體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都得到10%的清償后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終止重整計劃。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得到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2、和解程序 (1)和解概念及特點 和解是避免破產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中止破產程序的制度。 和解具有以下特點:①和解以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為前提;②和解須經人民法院的裁定許可;③和解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重整與和解都可以避免破產清算,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重整 | 和解 |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申請 | 債務人申請 | 直接申請;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申請 | 直接申請;也可以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申請 | 按債權類別分組表決 | 債權人會議(統一)表決 | 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 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
注意:與通過重整計劃一樣,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應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和解協議 ①和解成立的前提是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和解協議是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供債權人會議討論和采納的具體和解辦法。 ②和解協議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予以公告,終止和解程序。 ③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和解協議的效力 ①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這里的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②和解協議生效后,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④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除依法不能免除的或者和解協議有特別規定的以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