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請問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中有一條: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這句話我有點不能理解,為什么境外所得稅稅款還能從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一般都是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這基礎上再算所得稅。這個說的確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得稅?這個到底怎么理解了?什么情況下會這樣了?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例如:企業當年取得境外所得100萬元,境外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20萬元,則境內需要補交的所得稅:100*25%-20=5萬元境外已經繳納的20萬元已經抵免了境內應該繳納的所得稅,所以20萬就不再屬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祝您學習愉快!
例如:企業當年取得境外所得100萬元,境外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20萬元,則境內需要補交的所得稅:100*25%-20=5萬元
07/31 08: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