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對于可以轉回跌價準備的存貨或減值準備的持有待售資產來說,當減值因素消失后,轉回后的賬面價值的計量金額不是違背了按可變現凈值或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的凈額與賬面價值孰低計量的原則嗎?反而是按高的那個金額來計量。幫忙解釋下。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時,如果其賬面價值高于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應當將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如果后續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增加,以前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非流動資產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內轉回,轉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舉個例子:賬面120,可收回100,已經計提了減值損失20;后續可收回金額變為130,那么減值準備的應有余額是0,但是已有余額是20,所以要轉回20祝您學習愉快!
04/18 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