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樸老師回答我的問題,謝謝 案例分析題,因18年11月 12月兩個月納稅人錯誤使用優惠政策少交稅款,稅務機關在24年12月發現要求補繳稅款,納稅人認為已滿訴訟時效5年 不應追繳稅款。因不是主觀故意,稅務機關也沒有及時發現錯誤,拒絕補繳稅款。納稅人行為是否正確,是否有依據?如果沒有依據,稅務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嗎?



納稅人行為不正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對于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況,追征期不受五年限制。稅務機關有權要求補繳,并可采取強制措施。所以納稅人需配合補繳稅款。
2024 10/18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