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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呢?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主要是因為發行權益性證券(如股票)是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與企業的損益無關,不應該影響企業所得稅。
根據會計準則,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要計入所有者權益,沖減資本公積的相關明細科目,應從溢價中扣除。其會計處理為: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而企業發行債券相關的傭金手續費等,是計入到所發行債券的成本,可以稅前扣除。這是因為企業發行債券屬于債務性融資,其相關費用的處理方式與權益性證券不同。
具體規定可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 號):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其中,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024 08/12 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