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專業老師@樸老師回答我的問題 問題:票據債務人為什么是甲不是丁?為什么出票人是乙不是甲? 債務人原則上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這一句持票人的前手能理解。但是出票人不能理解。乙背書給丙為什么是出票人。從甲乙丙來看。甲是簽發商業承兌匯票的人,那甲不才是出票人嗎?票據的債務人不是丁嗎?為什么-是甲?這張商業承兌匯票是丁承兌丁才是付款人才是真正的債務人,這個是我的不理解,然后問題就是票據債務人為什么是甲不是丁?為什么出票人是乙不是甲?



在解析這個問題時,我們首先要明確幾個票據法的基本概念:出票人、承兌人、債務人和持票人。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簽發票據的人,也就是票據的原始創建者。在這個案例中,甲公司購買乙公司電腦后,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因此甲公司是出票人。乙公司雖然涉及了票據的流轉,但它并不是這張匯票的出票人,而是最初的持票人(或稱收款人)。
承兌人:承兌人是指在匯票上承諾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付款人。在這個案例中,丁公司在匯票上簽章承諾到期日無條件付款,因此丁公司是承兌人。承兌人通常是票據的主要債務人,因為它承擔了最終的付款責任。
債務人:在票據關系中,債務人的概念相對寬泛,可以包括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等在票據上簽章并承擔一定義務的人。然而,在具體情境中,我們往往關注的是直接對持票人負有付款責任的主體。在這個案例中,雖然丁公司是承兌人,但問題關注的是“票據債務人為什么是甲不是丁”,這實際上是在詢問為何甲公司(作為出票人)的抗辯理由會被提及。實際上,這里的“票據債務人”可能是一個泛指,但具體到本案的抗辯情境中,甲公司作為出票人,其抗辯理由通常不能直接對抗善意且給付對價的持票人(如丙公司)。丁公司作為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時承擔付款責任,但其并不直接涉及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交易糾紛。
持票人的前手:持票人的前手是指在票據流轉過程中,將票據轉讓給當前持票人的前一個票據權利人。在這個案例中,乙公司是丙公司的前手。
抗辯事由的局限性: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這是因為票據具有無因性和流通性,票據權利的成立只以票據法的規定為準,不受其原因關系的影響。因此,甲公司不能以與乙公司之間的交易糾紛(即電腦質量瑕疵)為由,拒絕向善意且給付對價的持票人丙公司付款。
所以,票據債務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等,具體取決于票據關系和法律規定。在這個案例中,雖然丁公司是承兌人并承擔最終付款責任,但問題關注的是甲公司作為出票人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以及為何出票人是甲而不是乙。
2024 07/06 0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