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第(6)項,逐項指出審計項目組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1)不恰當。根據審計準則要求,由于連續審計,注冊會計師可能應對某些重要賬戶或交易的關鍵認定運用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但是注冊會計師不應過度依賴以前審計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因為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注冊會計師在信賴內部控制之前,應當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恰當的測試,并確定這些控制是否在本年度內一貫運行。
(2)不恰當。審計項目組僅從下半年選取樣本實施控制測試,沒有考慮固定資產采購在全年的分布情況,可能不足以測試該控制在全年的運行情況。
(3)不恰當。審計項目組僅從下半年選取了13個樣本實施控制測試,沒有從上半年交易中選取足夠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無法驗證該控制自2020年7月1日起發生的重大變化是否對控制運行產生影響。
(4)不恰當。銀行存款的實質性程序未發現錯報,只能說明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的準確性,不能直接推斷出與銀行存款相關的內部控制運行有效。
(5)恰當。審計項目組檢查了財務經理每月復核銷售返利計算表的簽字,并選取了3個月的銷售返利計算表進行檢查,可以認為該控制運行有效。
(6)不恰當。即使自動化信息處理控制在以前年度測試結果滿意且在2020年度未發生變化,審計項目組仍應執行針對信息技術一般控制的測試,并對與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相關的應用控制進行測試,以確定這些控制是否在本年度內一貫運行。
2023 12/31 1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