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試運行而形成的對外銷售的產品成本,嗯,銷售額在會計上是如何處理,在稅法上又如何處理,它倆之間有什么差距嗎?



試運行而形成的對外銷售的產品,在會計上和稅法上的處理方式存在差異。
在會計上,試運行產出的產品銷售收入和成本應分別進行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適用的會計準則,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應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比如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支出,應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
在稅法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銷售商品收入應作為銷售商品收入,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所得稅時,試運行收入應按照稅法規定確認收入,對應的成本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2023 10/2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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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0/28 11:15
就好比說試運行期間成本是80萬,銷售額是100萬,那么這個在會計上處理就是作為固定資產銷售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那么在稅法上規定就是。100萬確認為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和增值稅,這個80萬的成本在稅前可以扣除,是這樣嗎?

王超老師 

2023 10/28 11:19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確的。
在會計處理上,試運行期間形成的銷售收入可能被視為固定資產的銷售收入,相應的成本則被視為固定資產的成本。這種處理方式是將固定資產的試運行銷售收入沖減固定資產成本,以確定固定資產的實際凈值。
而在稅法上,這100萬會被認定為企業的收入,企業需要就此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根據我國的稅收政策,這100萬的銷售收入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可能的消費稅。
同時,這100萬的銷售收入對應的80萬成本可以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這80萬的成本不計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這是稅法對于企業成本的一種認可和補償,可以幫助企業減輕稅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