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優先股跟永續債不應該是所有者權益里面的其他權益工具嗎?什么情況下是金融負債?



同學你好,不是的,兩種都有可能,要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2023 05/11 10:00

樂悠劉老師 

2023 05/11 10:02
這兩個區分的條件判斷比較復雜
1. 是否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
對于不含轉股特征的永續債或優先股的常見條款簡要分析如下:
a.是否無條件避免贖回或可續期;
企業所發行的永續債或優先股沒有到期日且合同對手沒有回售權,或雖然有固定期限但發行方有權無限遞延(即無支付本金的義務),則此類交付現金的結算條款不構成負債。
b.強制付息,即發行方按合同約定必須按時支付利息(無自主遞延利息支付權);
例:企業發行一項可續期永續債,每年按8%的利率強制付息。盡管該項工具的期限永續,但由于企業承擔了以利息形式永續支付現金的合同義務,因此應分類為負債。
c.發行人有自主遞延利息支付權,同時含有“股利制動機制”或“股利推動機制”條款;
“股利制動機制”通常規定企業如果在每年約定日期不宣派或支付永續債或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利息或股利,則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利推動機制”通常規定企業在發行日后每年約定日期之前12個月內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則其也須宣派或支付永續債或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利息或股利。
如果永續債或優先股等金融工具所連結的是諸如普通股的股利,且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能夠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則“股利制動機制”及“股利推動機制”本身并不會導致該永續債或優先股被分類為負債。
d.“利率跳升”或“票息遞增”(新規詳細規定)
永續債合同規定了初始期限、發行方有權自主決定初始期限屆滿后是否續期,如果發行方決定續期則永續債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遞增”)的,發行方應當結合所處實際環境考慮該利率跳升條款是否間接構成交付現金的合同義務(“間接義務”)。
如果跳升次數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頂”)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總幅度較小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構成間接義務;
如果永續債合同條款雖然規定了票息封頂,但該封頂票息水平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構成間接義務。
e.清償順序考慮(新規詳細規定)
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劣后于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的合同義務。
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與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處于相同清償順序的,應當審慎考慮此清償順序是否會導致持有方對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合同義務的預期,并據此確定其會計分類。
f.對其他投資者保護條款的考慮;
例如,若發生以下任一事項,則投資人可表決向發行人回售。
破產或視同清算;
發生超過凈資產10%以上重大損失;
財務指標承諾未達標;
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控制權變更或信用評級被降級;
發生其他被投資者認定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事項;
由于發行人不能控制上述事項的發生,進而無法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因此,包含此類條款的永續債或優先股也應當被分類為負債。
2. 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對于將來須用或可用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如普通股)結算的永續債或優先股(可轉換永續債或優先股),如果在不考慮轉股特征的情況下該優先股或永續債滿足權益定義;對于該可轉換永續債或優先股,若未來結算時交付的普通股數量是固定的,則該可轉換永續債或優先股應分類為權益;否則分類為負債。

樂悠劉老師 

2023 05/11 10:35
同學,你好,麻煩幫老師點個五星好評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