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資料: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3%。 202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 健身器材500件,每件不含稅價格15萬元,每件成本10萬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75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975萬元。健身器材已經發出,但款項尚未收到。 根據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貨款,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有權退還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約為20%。 甲公司健身器材發出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實際發生退回時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健身器材發出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 要求: (1)編制甲公司2021年3月1日銷售商品及結轉成本的會計分錄。 (2)假定2021年10月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貨款,編制其會計分錄。 (3)假定在2021年12月31日對退貨率進行重新評估,認為只有10%的健身器材會被退回,編制其會計分錄。 (4)假定在2021年12月31日對退貨率進行重新評估,認為只有30%的健身器材會被退回,編制其會計分錄。



(1)憑證號:1101
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收入7500萬元 收入類科目 應收賬款 七千五百萬元
增值稅及附加 稅金及附加 應交稅金 九千七百五千元
存貨 成本類科目 存貨 五千萬元
(2)憑證號:1102
應收賬款 七千五百萬元 銀行存款 七千五百萬元
(3)憑證號:1103
應收賬款 七千五百萬元 預計賬款損失 千五百萬元
(4)憑證號:1104
應收賬款 七千五百萬元 預計賬款損失 三千萬元
拓展知識:發出商品及提供勞務后,如發生退貨,根據會計準則準備退貨憑證時,應遵循“對應關系原則”和“可視原則”,即需以借貸對應的方式,且依照收入或支出的實際發生情況進行分錄。
2023 01/25 1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