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是指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為一年。本題自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未滿12個月,不可以加計扣除。可以扣除項目合計=350+17.5=367.5(萬) 怎么通俗易懂的理解這段話?



你好,學員,就是評估價格不能明確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加上加計扣除的
2022 12/04 16: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