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商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9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發商品,合同規定不含稅銷售額為800萬元,本月收回50%的貨款,其余貨款于10月10日前收回。由于購貨方資金緊張,本月實際收回不含稅銷售額250萬元;購進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80萬元、增值稅23.4萬元。該企業2021年9月應納增值稅(?。┤f元。 A.28.85 B.80.60 C.28.6 D.9.1 C 應納增值稅=800×50%×13%-23.4=28.6(萬元)為啥不是250萬元呢?



你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發商品,需要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情況計算納稅
本月收回50%的貨款,所以是按800萬*50%作為收入計算 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2022 11/18 14:00

84784999 

2022 11/18 14:41
本月實際收回不含稅銷售額250萬元,實際不是收回不是只有250萬嗎?

鄒老師 

2022 11/18 14:43
你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發商品,需要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情況計算納稅
(請注意看我這句話,考點就是這里)
本月實際收回250萬,是按?800萬*50%作為收入計算 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如果本月實際收回550萬,還是按?800萬*50%作為收入計算 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