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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前6個月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前已到期,管理人可以撤銷該行為嗎?



同學您好,不可以的,依據本條的規定,債務人的個別清償行為成為可撤銷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清償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這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六個月前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無論該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或者尚未屆滿,也不應該成為本條規定的可撤銷的對象;如果該債務的清償期限尚未屆滿,并且該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則屬于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可撤銷的行為。
(2)債務人必須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也就是說,債務人必須處于無力清償(或者支付不能)的狀態
2022 07/20 1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