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為加入A合伙企業需要資金,于3月5日向乙借款5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6%,2年利息由乙預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滿甲償還全部借款。丙與乙簽訂保證合同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借款期滿日起1年,未就擔保范圍作約定。乙依約向甲交付借款,后甲加入A企業。借款期滿后,乙因經濟業務欠A企業4萬元。向A合伙企業主張,就甲欠乙的借款與乙欠A合伙企業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抵銷,遭A企業拒絕。隨后,乙請求甲償還借款,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甲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丙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甲、乙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2.丙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是什么 3.A合伙企業是否有權拒絕乙的債務抵銷請求?說明理由 4.丙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1)借款合同約定2年應付利息由乙預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保證人丙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3)A合伙企業有權拒絕乙的抵銷請求。
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本題中甲欠乙的借款是與A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甲不能主張抵銷。
(4)丙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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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17 1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