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陳某、王某為普通合伙人:李某、黃某為有限合伙人。2019年5月,甲企業向乙公司借款5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8%。2020年1月,李某退伙,從甲企業取回財產5萬元。2020年3月,王某轉變為有限合伙人,黃某轉變為普通合伙人。2020年5月,借款期限屆滿,甲企業無力清償借款本息。乙公司請求陳某、王某、李某、黃某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王某抗辯稱:自己已轉變為有限合伙人,只需以自己在甲企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李某抗辯稱:自己已經退伙,對該債務無需承擔責任;黃某抗辯稱,借款債務發生在自己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自己僅需以當時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1)王某的抗辯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2)李某主張自己無需對借款債務承擔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3)黃某的抗辯是成立說明理由



(1)王某的抗辯不成立,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題中,王某于2020年3月轉為有限合伙人,甲企業欠乙公司的債務發生于2019年5月是王某為普通合伙人期間,王某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李某主張自己無需對借款債務承擔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本題中,李某于2020年1月退伙,甲企業欠乙公司的債務發生于2019年5月,屬于退伙前的債務。
(3)黃某的抗辯不成立。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題中,黃某在債務發生時雖然是有限合伙人,但其后來轉變成普通合伙人,所以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也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22 05/18 1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