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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第一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百公司)售貨給一持有日本某商務有限公司駐A市代表處(下稱代表處)印鑒的中國銀行1—151560號空白轉賬支票的女士,因一百公司將其中金額中“萬”字錯寫成“仨”字,于次日到銀行轉賬時,銀行以賬戶不符為由退回支票,一百公司憑支票上的印鑒要求代表處償付貨款,代表處以該支票已作廢為由拒絕支付,一百公司遂于1997年10月6日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調查,該空白轉賬支票系代表處因報關所需開具,后遺失而被該女士拾得并冒用購物。問:該案中代表處應承擔何責任,為什么?



本案中代表處應無條件地支付貨款,然后可再向某女士求償。因為其一:代表處違反有關金融法的規定,擅自簽收預留印鑒的空頭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該支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的補充規定》以及《轉賬支票使用須知》中的規定,簽發人無視金融管理法規簽發空白轉賬支票,自然不受合法保護,因而行為人必須要承擔違反規定使用空白支票的風險。其二,本案中原告一百公司作為售貨單位通過對價關系取得了票據,不論購貨方是票據出票人還是拾得人或盜竊人,只要原告不是惡意取得,就合法地獲得票據權利,代表處就得五條件地支付貨款。
2022 06/16 2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