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9年4月,趙某、張某、李某三人設立甲公司。章程規定:趙某以現金100萬元出資;張某以專利技術作價100萬元出資;李某以現金100萬元出資,公司成立半年時繳納。趙某、張某在公司成立時履行出資義務;李某以家庭經濟困難為由,公司成立半年時未按時繳納出資。 2019年12月,趙某、張某要求李某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李某拒絕。李某主張,張某出資的專利技術出資時評估價值100萬元,但目前因市場因素貶值為50萬元,張某應補足差額。2020年1月,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李某在未按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前,不得行使利潤分配請求權。要求: 1.趙某、張某要求李某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是否符合法律定?說明理由 2.李某要求張某補足出資差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1)趙某、張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李某要求張某補足出資差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甲公司股東會作出的決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合理限制。
2022 06/15 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