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3年5月,張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由張某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且約定超過10萬元的支出張某無權自行決定,其他事項未作特別約定。2014年3月,張某的朋友劉某擬從銀行借款8萬元,請求張某為其提供擔保。張某自行決定以甲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2015年4月,張某以甲企業的名義與趙某簽訂買賣合同,價款15萬元。后甲企業認為該合同是張某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效。趙某向法院起訴。經查:趙某知悉張某超越合伙協議仍簽訂該合同。王某、李某認為張某簽訂買賣合同行為不妥,決定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要求: (1)張某是否有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說明理由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說明理由



(1)張某無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成立。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趙某知悉張某超越合伙協議對其權限的限制但仍簽訂,所以趙某對張某超越權限簽訂合同屬于知情行為,故不屬于善意第三人。
(3)王某、李某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根據規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故本題王某、李某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
2022 04/29 2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