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裝修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9%,酒店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以上業務均為甲公司主營業務。2021年12月,甲公司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12月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代銷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W商品100件,W商品已經發出,每件商品成本為60元。合同約定乙公司應按每件100元對外銷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續費,乙公司適用的手續費的增值稅稅率為6%。乙公司沒有售出的W商品須退回給甲公司。至12月31日,乙公司已將上述商品全部出售,收到乙公司開具的代銷清單。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1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300元。



1借發出商品6000
貸庫存商品6000
2022 06/02 16:31

暖暖老師 

2022 06/02 16:31
借應收賬款11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300

暖暖老師 

2022 06/02 16:31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
貸庫存商品6000

暖暖老師 

2022 06/02 16:31
借銷售費用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0
貸應收賬款1060

暖暖老師 

2022 06/02 16:33
2.借主營業務收入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600
貸銀行存款22600

暖暖老師 

2022 06/02 16:33
借庫存商品1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