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食品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1月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從農業生產者采購水果,取得銷售發票上注明買價80000元。 2、向消費者直接出售某食品,收取價款3000元。 3、春節前夕向職工發放自產食品一批,該批食品市場售價500000元。 4、生產領用水果50000元。 5、報銷某職工出差客票348元。 6、將生產用水果用于商務招待,水果采購價格400元。 7、支付2021年度房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租金240000元,增值稅21600元。 8、2020年8月購入的一臺職工食堂使用空調,改用于生產車間使用。該空調購入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12000元,稅額1560元。該空調預計使用5年,不考慮凈殘值。 回答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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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31 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