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5月發生以下業務: (1)銷售A產品收入為80萬元(不含增值稅),負責運送A產品而取得的運輸收入為8萬元; (2)為了促銷,以折扣方式銷售B產品的銷售額為200萬元(不含增值稅),折扣額20萬元,開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上; (3)由于上述B產品質量問題,購買方退貨18萬元,但尚未收到應退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將自產產品用于職工福利10萬元(同類不含稅售價); (5)外購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0 萬元,用于翻修辦公樓; (6)當月第一批購進原材料160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為20.8萬元,貨款已經全部支付,取得的防偽稅控發票已通過認證; 已知:該企業購銷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3%; 要求:計算該企業5月應納的增值稅稅額。



業務1銷項稅額的計算是(80+8)*0.13=11.44
業務2銷項稅額的計算是(200-20)*0.13=23.4
業務3沖減銷項稅額18*0.13=2.34
業務4銷項稅額的計算10*13%=1.3
業務5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3
業務6可以抵扣進項稅額20.8
計算該企業5月應納的增值稅稅額。
(11.44+23.4-2.34+1.3)-(13+20.8)=0
2021 12/06 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