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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中寫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那為什么注會教材中沒有寫過“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方重大影響”這句話呢,在書中兩方或兩方以上為什么只包含控制和共同控制的情況呢



你好,教材是根據要考的內容編制的,所以未必會和準則的表述一模一樣,沒有寫的內容都不會考
2021 11/09 20:01

老師好,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中寫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那為什么注會教材中沒有寫過“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方重大影響”這句話呢,在書中兩方或兩方以上為什么只包含控制和共同控制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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