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對于礦產品,是按照精礦來計稅還是按照原礦來計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文件的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并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2020 08/11 09: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