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自然人A和自然人B出資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投資成立乙公司,乙公司獲得利潤后向甲公司分配利潤,甲公司收到利潤分配免企業所得稅,甲公司利潤分配給自然人A和B,兩人繳納20%的個稅。如果自然人AB直接成立乙公司,利潤分配繳納20%個稅,為啥要成立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呢?



您好,有可能是為了合并報表,體現甲公司是集團企業,規模大,相應獲得的業務就多,而AB直接投資成立乙公司,則甲乙公司不能合并報表,沒有上述好處。
2019 12/09 23:40

84784984 

2019 12/09 23:44
如果甲公司為盈利,這樣做在稅收籌劃方面有什么考慮嗎?

王雁鳴老師 

2019 12/09 23:45
您好,稅收籌劃方面,可以分散收入,少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