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培訓業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甲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為其培訓一批學員,培訓期為3個月,2017年1月1日開學。協議約定,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稅的培訓費總額為6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開學時預付25000元,第二次在2017年2月28日支付15000元,第三次在培訓結束時支付20000元。 2017年1月1日,乙公司預付第一次培訓費,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培訓費金額為25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500元。甲公司1月、2月各發生培訓成本15000元(假定均為培訓人員薪酬)。2017年2月28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后兩次培訓費能否收回難以確定。 要求:編制甲公司上述業務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26500 貸:預收賬款 應交稅費 1500 借:預收賬款 1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5000 借:預收賬款 11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5000
2019 11/14 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