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選項b不應該作廢吧



你好,你的問題是什么呢?
2019 06/21 23:25

84785026 

2019 06/22 06:06

凡凡老師 

2019 06/22 09:55
你好,如果對方沒有記賬的話是要將原發票收回并作廢的。
按《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
但同時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因此,不同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不能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