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甲單位是酒店(包含餐飲和住宿),馬上到端午節(jié)了,甲酒店,計劃:房費平時的價格就是598元,如果客戶住店買粽子+150元。可以開到房費發(fā)票里:598元+150元=748元(可以開住宿費發(fā)票6%),請問老師這樣操作是否可以,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有什么風險,怎么做賬?謝謝您、



銷售粽子時:
一般納稅人:借 “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 等 150 元,貸 “其他業(yè)務收入” 132.74 元 [150÷(1 + 13%)],貸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26 元 [150÷(1 + 13%)×13%]。
小規(guī)模納稅人:借 “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 等 150 元,貸 “其他業(yè)務收入” 145.63 元 [150÷(1 + 3%)],貸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 4.37 元 [150÷(1 + 3%)×3%]。
確認住宿收入時:借 “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等 598 元,貸 “主營業(yè)務收入” 564.15 元 [598÷(1 + 6%)],貸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3.85 元 [598÷(1 + 6%)×6%]。
增值稅:粽子銷售應按 13%(一般納稅人)或 3%(小規(guī)模納稅人)計稅,并入房費按 6% 開票會少繳增值稅,且不屬于混合銷售,不應如此開票。
企業(yè)所得稅:收入分類錯誤會影響扣除限額計算基數(shù),導致應納稅額計算可能不準確。
04/17 1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