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業務”會計處理
關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業務”收入金額確認問題,新舊收入準則的規定是大不相同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商品所有權上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判斷根據上述第四條規定,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的計量根據上述第五條規定判斷,企業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同時參考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2006)“第二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在準則指南中明確,由未來事項決定,是指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
因此,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業務”,銷售業務發生時,應該按照準則規定判斷,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應該全額確認收入,同時,對于銷售退回條款形成的事項可能導致的退貨的金額,應該作為預計負債處理。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
“第三十二條 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 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 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新舊準則下,收入確認的金額是不同的。在新《收入》準則下,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確認收入,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不是全額確認收入,這就是與原準則的最大不同。
而且,需要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比如3月份發生的銷售業務,在12月份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有變化的,應該在12月調整該業務的收入確認金額。
舉個例子:
甲公司是一家三星手機銷售公司,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100部S8手機,單位銷售價格為5850元,單位成本為400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50萬元,增值稅額為8.5萬元。手機已經發出,但款項尚未收到。根據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有權退回未銷售完的手機。甲公司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手機的退貨率約為20%。在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了重新評估,認為只有10%的手機會被退回。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際發生退回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手機發出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8年3月1 日發出手機時
借:應收賬款 5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20000
應收退貨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400000
(2)2018年12月31日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585000
貸:應收賬款 585000
(3)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重新評估,估計該批手機的退貨率約為10%
借: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
貸:應收退貨成本 40000
(4)假設2019年3月31日實際退貨量為5部,退貨款當時支付
借:庫存商品 20000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50000
貸:應收退貨成本 20000
主營業務收入 25000
銀行存款 292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紅字)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應收退貨成本 20000
在新《收入》準則下,“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業務”還需要注意的問題:在商品控制權轉移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的銷售額與會計確認收入金額會有差異。因為增值稅的稅收政策規定,在銷售時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