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解析
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根據國務院決定,5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制定下發了《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具體政策規定
《通知》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6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其在2016年度按照現行規定可稅前攤銷15(10×150%)萬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再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 則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管理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精準支持力度,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下簡稱《評價辦法》),明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
根據《評價辦法》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四)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符合第上述(一)~(四)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一)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二)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企業可對照本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愿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
三、備案要求
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辦理備案,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應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具有相關資格的批準文件(證書)及文號(編號)”欄次。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辦理2017年度優惠備案時,應將其在2018年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的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規定欄次即可。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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