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匯編】國務院6項減稅政策劃重點!
一、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二、擴大小微所得稅優惠,2017.1.1-2019.12.31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提高至50萬。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2017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75%。
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今年五月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2017年34號文件,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
四、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五、首次將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擴大至個人投資者,只要投資符合條件,均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的相關規定,這次擴圍的個人投資者,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他們通過合伙創投企業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二是天使投資個人,他們直接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這兩類人員,只要投資符合條件,均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此次試點地區包括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為充分鼓勵物流企業向社會化、專業化方向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倉儲設施用地,不管是自用還是出租,只要用于大宗商品存儲,就給予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相關文件: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6、《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10、《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1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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