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并以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9號)的形式發布《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壓縮了納稅服務投訴的辦理時限,稅務部門收到投訴后要在2個工作日內受理、20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稅人需要填寫的投訴文書也由原來的五類簡化為一張表格,納稅人進行服務投訴將更便捷、更高效,更能得到及時妥善地處理。
之前在2010年,稅務總局印發了《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為規范納稅服務投訴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辦法試行中出現的投訴分類界限不夠清晰、投訴處理時限規定較長等問題已不能滿足納稅人的現實需求。因此稅務總局對原《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自9月1日起正式實施。
《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對納稅服務投訴重新分類。"公告"將納稅服務投訴類型從《辦法》規定的宣傳、咨詢、辦稅和權益投訴四類修改為服務態度投訴、辦稅質效投訴和侵害權益投訴三類,并對分類后的內容進行了重新描述。
(二)重新明確了侵害納稅人權益投訴的具體內容。對照《納稅人權利與義務公告》的中有關納稅人合法權利的規定,"公告"重新明確了侵害納稅人權益投訴的具體內容。包括:1、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納稅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要求納稅人提供規定以外的資料的;3、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妨礙納稅人行使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的;4、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妨礙納稅人依法要求行政處罰聽證、申請行政復議以及請求行政賠償的;5、同一稅務機關違反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事項實施超過1次納稅評估或者超過2次稅務檢查的;6、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強制納稅人出具涉稅鑒證報告,違背納稅人意愿強制代理、指定代理的;7、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者違背公開承諾,有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三)壓縮了投訴處理的時限。為提高處理效率,《公告》將受理、辦理的時限分別壓縮為2個工作日和20個工作日。此外,考慮到服務態度投訴處理具有較強時效性的特點,把服務態度投訴的辦結時限壓縮為10個工作日。
(四)增加了投訴回訪條款。為提高納稅服務投訴處理水平,在實踐中,稅務機關就投訴處理結果對納稅人進行回訪,聽取投訴人的意見和評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鑒此,《公告》增加了投訴回訪有關內容。
(五)簡化了投訴文書。《辦法》涉及五類文書,包括《納稅服務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處理結果告知書》《事項登記表》。《公告》簡化了上述文書,將投訴工作涉及到的主要內容一并歸集到《納稅服務投訴事項處理表》中進行處理,簡化了實際操作,有利于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的負擔。
另外,新辦法增加了投訴回訪條款,要求稅務部門在投訴事項辦理結束后,對留下有效聯系方式的實名投訴人進行回訪,聽取投訴人的意見和評價,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要及時分析原因,必要時開展補充調查,提高納稅服務投訴處理水平。
新辦法的發布,體現了稅務機關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愿意更好地服務納稅人,并接受納稅人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