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5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舉例:A企業將其自有的不動產(包括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3億元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投資到B企業,B企業做增資擴股處理,不動產轉移至B企業。假如,A公司擁有的不動產(含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為1億元。按照文件規定,A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B企業,其增值2億元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15]5號文件第五條同時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也就是說,如果A企業如為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投資的一億元不動產轉移至A企業時,增值2億元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顯然,此時的納稅人是A企業,而不是B企業。
結論:如果A企業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 B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A企業仍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注意:原財稅[2006]21號“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已經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