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規則
對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五章源泉扣繳對第三條第三款做明確規定:第五章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如果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所得,就不適用源泉扣繳。而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適用表
非居民企業類別 |
源泉扣繳適用所得類別 |
不適用所得類別 |
適用稅率 |
協定國居民企業 |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所得、轉讓財產所得及其他所得 |
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 |
前三項適用協定限制稅率;其他按10% |
非協定國居民 |
企業所得稅法所有應稅所得 |
10% |
(注:稅收協定第十三條財產收益不能征稅的情況不適用10%的源泉扣繳。租金所得中動產租賃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的按協定特許權使用費限制稅率征收。)
三、特例
1、未實際支付但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為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而在企業所得稅管理實務中針對該類沒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不能稅前進行扣除的。
如上述非居民企業屬于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由該款項應支付人實行源泉扣繳。
2、特別納稅調整未作調帳處理的國稅函[2006]901號(有效文件)一、對企業與其境外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轉讓定價調增的應納稅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若企業未通過相應調整程序作相應賬務調整的,其境外關聯企業取得的超過沒有關聯關系所應取得的數額部分,應視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稅,該股息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一)項所規定的免征所得稅的優惠。視同股息分配給境外關聯企業的,征收企業所得稅就應實行源泉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