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出口退(免)稅管理,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持續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支持我國外貿出口發展,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公告》適用范圍為: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
(二)出口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
(三)明確了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劃分標準。
1.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在上一年度內,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騙稅風險相對較低的有一定資產的企業。即:企業上年末的凈資產大于其當年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額。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較高。即:能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能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出口退稅憑證及備案單證、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未發生過違反退稅規定的行為等。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規定其他風險可控的條件。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
(1)新辦出口企業。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月起至評定當月未滿12個月,或尚未申報過出口退(免)稅業務。
(2)出口業務不連續或未按規定申報退稅。即:上一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退稅。
(3)上一年度內,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
(4)上一年度內,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情況不嚴重,尚未達到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
(5)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3.上一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1)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
(2)拒絕向稅務機關提供退(免)稅相關資料。
(3)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且被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的。
(4)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5)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
(6)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另外,截至評定之日,出口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限屆滿后未滿2年的,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4.管理類別為二類的出口企業的標準為:被評定為一類、三類、四類以外管理類別的出口企業。
(四)明確了根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實施差別化管理的措施。
1.在申報方面,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相關電子信息齊全并經預審通過后,即可進行正式申報,且申報退稅時,僅提供申報資料和電子數據,無需提供原始憑證,但原始憑證應按規定留存企業備查;管理類別為二類、三類、四類的出口企業仍需在“單證齊、信息齊”的前提下,提供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及電子數據申報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還需按規定提供收匯憑證。
2.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的管理措施:
(1)對該類企業申報的退(免)稅,國稅機關受理正式申報后,經核對申報信息齊全無誤的,即可審批并辦理退稅,事后再進行復核。
(2)在下達的退稅計劃內,可優先為該類企業辦理,以及可通過提供綠色辦稅通道、并建立重點聯系制度等措施,進一步優化對該類出口企業的服務。
(3)該類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國稅機關應定期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對其申報的出口退稅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應按規定處理。
2.管理類別為二類的出口企業的管理措施:
(1)對該類企業申報的退(免)稅,國稅機關應先審核電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憑證進行人工審核,抽取比例為:不低于該類企業每個申報批次所附原始憑證的20%.
(2)該類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對其申報的出口退稅,國稅機關應先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和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退稅,再定期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應按規定處理。
(3)國稅機關每年評估該類企業的退(免)稅的戶數,應不低于所轄有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的該類企業總戶數的3%.
3.管理類別為三類的出口企業的管理措施:
(1)對該類企業的申報的退(免)稅,國稅機關應先審核電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憑證進行人工審核,抽取比例為:不低于該類企業每個申報批次所附原始憑證的60%.
(2)該類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對其申報的出口退稅,國稅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辦理出口退稅。
(3)國稅機關每年評估該類企業的退(免)稅的戶數,應不低于所轄有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的該類企業總戶數的5%.
(4)對該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每年國稅機關應抽查不低于20%的對應備案單證及收匯憑證。
4.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的管理措施:
(1)對該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除審核電子信息外,還應逐筆人工審核對應的原始憑證。
(2)該類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對其申報的出口退稅,國稅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辦理出口退稅。
(3)該類企業屬于生產企業的,對其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自產產品,國稅機關應對其生產能力、納稅有關情況核實無誤后,方可辦理退(免)稅。
(4)對該類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外購出口貨物或視同自產產品,國稅機關應對每戶供貨企業的發票,都要抽取一定比例發函調查。
(5)國稅機關對所轄該類企業,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出口退(免)稅評估。
(6)該類企業自評定之日起,2年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
(五)明確了國稅機關對不同管理類別出口企業的風險防控措施。
1.國稅機關通過預警評估發現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已辦理的退(免)稅存在騙稅疑點的,應按規定進行核查,發現問題的應按規定予以處理。
2.國稅機關發現管理類別為二類、三類、四類的出口企業申報的退(免)稅存在騙稅疑點的,須按規定排除相關疑點后,方可辦理退(免)稅;已辦理的,可按規定實施保全措施。
(六)明確了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應于每年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后1個月內完成。
(七)明確了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的工作程序。
(八)明確了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結果的告知期限及公開范圍。
(九)規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實施動態管理,并明確了調整的情形和方法。
二、《公告》的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