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近期聯合下發《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財稅[2014]53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2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并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上海(離境地)洋山保稅港區(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并自2014年9月1日起,政策擴大至8個啟運地港口。啟運港退稅擴大試點政策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快我國出口貨物的便捷通關,改變出口退稅由傳統向多渠道模式的新嘗試。
一、啟運港退稅政策優越便利上海洋山保稅港區作為自貿區成員之一,從啟運港發往區內經中轉至境外的出口貨物,一經確定貨物離開啟運地的啟港口即被認可為視同出口,并按規定向所屬地稅務機關申報退稅,以最短的時限實現從申報到退稅的便捷性與優越性。
(一)啟運港退稅試點范圍由2擴8原政策《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4號)規定,啟運港退稅專指在啟運地(青島市前灣港和武漢市陽邏港)口岸啟運報關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運公司、中外運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至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出口口岸報關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其啟運地的出口企業實行退稅政策。2014年7月《通知》下發,在原政策的基礎上將2個啟運港退稅擴大至南京市龍潭港、蘇州市太倉港、連云港市連云港港、蕪湖市朱家橋港、九江市城西港、岳陽市城陵磯港等共8個地區。目前,在我國各地設立的諸多保稅港區中,與啟運港退稅政策相關的只有上海洋山保稅港區。
(二)保稅港區稅收政策的優越性保稅港區具有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和出口加工區“三區合一”的政策優勢,還兼備特有的口岸操作功能,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就是其中之一。一是保稅港區具備的功能。它可以存儲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國際轉口貿易、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國際中轉、檢測和售后服務維修、商品展示、研發、加工、制造、港口作業等功能,兼有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其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具備的各類功能和外匯管理政策。二是進出口稅收政策。在稅收政策上,主要實行境外貨物入港區保稅,貨物出港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國內貨物入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港區海關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對從境外進入保稅港區的貨物予以保稅。即從境外進入港區的貨物,海關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從境外進入港區,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等,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從港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優先一般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啟運港退稅是對啟運港發到離境港離境的出口貨物,一經離開啟運港口即可視同離境一樣享受退稅政策,它比一般報關離境出口貨物退稅的辦理更快捷、更容易、更方便。一是提前申報退稅的時限。出口企業在啟運港啟運的貨物離境前就能申報退稅,它比一般出口貨物在離境后才能申報退(免)稅具有時間上的優勢。例如,武漢市A生產企業2014年10月21日從武漢市陽邏港,通過水路直航運往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報關離境出口一批服裝,預計服裝實際離境報關出口的時間在11月5日。根據啟運港退稅政策,A企業在武漢市陽邏港啟運后可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向所屬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已知A企業報關出口服裝的離岸價為2000000元(換算為人民幣價格),出口退稅率為16%,征稅率為17%,則計算的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適用退稅率=2000000×16%=320000(元),如果在單證收齊且信息齊全的提前下,320000元的免抵退稅款可在10月21日后進行申報,比實際報關離境11月5日要提前半個月的時間。二是加快自貿區服務業務發展進度。上海洋山保稅港區作為離境港,在港口可以選擇更加符合實際經營所需的中轉地,有效帶動自貿區內的報關、船代、貨代、保險等航運服務業發展。同時,又能減輕區內海關工作壓力,提高出口貨物通關效率。
(四)限定專向運輸方式和出口企業出口企業享受啟運港退稅政策,必須是《通知》規定的從8個地區啟運港啟運,經水路轉關直航運輸至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報關離境的集裝箱貨物。一是出口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開展自營出口貨物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被稅務機關評為B級及以上,且不屬于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級別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海關實行B類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業(以海關提供的帶“啟運港標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為準)。二是運輸工具須同時滿足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的船舶,并且還要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的要求。三是承運公司必須同時滿足符合在啟運地與離境地之間設有直航航線,納稅信用級別被稅務機關評價為B級及以上,并且三年內無走私違規記錄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
但注意,根據《公告》要求對運輸工具和運輸企業應由相關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稅務部門會同當地財政、海關等部門,根據上述條件確定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并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匯總發布。如果本地區有新增及調整符合條件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名單的,應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并由國家稅務總局匯總發布。
二、啟運港退稅操作流程出口企業從8個啟運港經水路轉關至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現出口退(免)稅及離境地結關手續的流程,主要分為七個步驟:(一)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企業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二)出口退(免)稅備案方式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主管稅務機關在讀入海關提供的帶“啟運港標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會自動在相關出口企業的“企業代碼”庫中置上“啟運港退稅”標志。
(三)出口退(免)稅申報管理出口企業憑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按現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一是出口企業申報啟運港退(免)稅時,應在申報的明細表的“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QY”標識。外貿企業應使用單獨關聯號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退稅。二是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啟運地海關簽發的退稅證明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三是出口企業其他申報出口退(免)稅應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出口退(免)稅審核事項根據《公告》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應使用“啟運數據”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辦理退稅。如果是免稅貨物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可按正常結關數據審核免稅。
1、審核“啟運港標識”的報關單數據。主要包括:啟運地海關簽發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啟運數據);正常辦理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正常結關數據);未實際到達離境港貨物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未到達數據);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收回已簽發的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撤銷報關單數據)。
2、關注企業審核級別。關注信息中級別列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使用正常結關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不得使用啟運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
3、啟運港退稅數據復核。對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生成復核數據比對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進行人工處理。一是對啟運數據中的出口數量及單位、總價等項目與正常結關數據比對不一致的,以正常結關數據為準調整已退(免)稅額。二是對復核數據中涉及撤銷報關單數據和未到達數據的,根據現行規定追繳已(免)退稅款或進行調整處理。三是對復核數據中涉及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未收到正常結關數據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逾期未結關數據),視為未實際出口貨物,如果已退稅的應追繳稅款,不再享受啟運港退稅政策。
(五)啟運港出口貨物結關核銷在全部貨物進入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后,出口企業離境地海關辦理啟運地口岸至離境港口岸的轉關核銷手續,啟運地海關再辦理啟運地口岸的結關核銷手續。
(六)結關報關出口數據的傳輸海關將已啟運并簽發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加標識)實時發送給國家稅務總局,每月將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標識)和未實際到達離境港貨物的報關單數據(加標識)也發送給國家稅務總局。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將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及時反饋給海關總署。
(七)出口退稅數據差異調整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分的退稅證明聯及結關核銷報關單數據,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及調整已退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復核結果反饋出口企業,并督促出口企業依照反饋信息補繳已退稅款或在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調整申報數據。如出口企業未按時補繳已退(免)稅款或調整申報數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追繳。
三、海關轉區核銷手續的后期處理1、如果出口貨物未運抵離境港出口,海關應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收回已簽發的退稅證明聯并由海關總署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相應的電子數據。如果已處理完畢的逾期未結關數據,海關又結關核銷、收到正常結關數據的,出口企業可憑啟運地海關簽發的退稅證明聯重新申報退稅,稅務機關依據正常結關數據按現行規定予以審核辦理。
2、啟運港退稅的出口貨物若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實際出口時,對出口企業前期已在啟運港啟運時辦理退稅手續的,應補繳已退(免)稅款,并按現行規定向海關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如果未申報啟運港退稅的不再申報。已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補繳已退(免)稅款。稅務機關在審核出具證明時,應審核比對海關提供的未到達數據和撤銷報關單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