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如何判斷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
問:稅務機關如何判斷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企業以前年度會計賬薄憑證遺失,企業要承擔什么責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第三十二條 條例第十三條和本細則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保管賬簿的,稅務機關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