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有關政策
按企業的組織形式劃分,可將企業分為公司企業和非公司企業。其中:公司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非公司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企業。公司企業(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我國商業經營活動的主要主體。
1、法人企業應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
(1)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 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 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5)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非法人企業應關注如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有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有關規定: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在稅收安排上的籌劃
1、企業組織形式的比較選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僅對投資者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據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除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外,投資者個人從公司獲得的股息和紅利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雖然公司設立的成本和經營管理的成本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高,但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較多的稅收優惠,這些政策僅針對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則無法享受。這也是投資者在新設企業時應該考慮的問題。
2、分支機構的比較選擇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一種是創辦子公司(嚴格說,子公司并非分支機構,此處采用日常口語,將全資子公司視為分支機構),另一種是創辦分公司。因此這兩種不同的組織形式在所得稅處理方式上是不同的,這種不同也使其在稅收方面各有利弊。
創辦子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工商登記相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上和母公司視為兩個主體。在納稅方面,也是同母公司相分離,作為單獨的納稅主體獨立承擔納稅義務,其收入、成本和所得全部獨立核算,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各項稅收。
而創辦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上和總公司視為一個主體。在納稅方面,同總公司作為一個納稅主體,將其收入、成本、和所得并入總公司共同納稅,因而分公司的損失可以抵消總公司的所得,從而降低公司整體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具體籌劃公司組織形式時,還應考慮其他因素,諸如公司的發展目標、自身的特點、地區間地方稅收政策和征管的差異等等。
對于分支機構在設立的初期階段,因為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較長時間無法盈利,處于虧損狀態,如果采用分公司形式,這樣能夠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沖抵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對于扭虧為盈迅速的行業,條件成熟時則可以設立子公司,這樣可以申請享受稅法中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