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為一般納稅人,2014年12月處置一批2009年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現取得變賣收入13500,應按13500/(1+3%)*2%計算增值稅還是13500/(1+4%)*2%呢?有相關法規嗎?
答:1、應按13500/(1+3%)*2%計算增值稅。
2、可參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36號」第六條: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