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涉及所得稅,所得稅與股權轉讓的價格息息相關,但是取得該股權的投資成本也是密不可分的。對于一次取得的股權一次轉讓或多次轉讓,股權轉讓的投資成本可以明確確定;多次取得的股權一次轉讓,股權轉讓的投資成本也可以明確確定,但是對于多次取得的股權多次轉讓(即部分轉讓),股權轉讓的投資成本的確定,相關稅收法規是如何規定的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八條規定,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第三規定,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優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個人部分轉讓其多次取得的股權,其投資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三條規定,多次投資或收購的同項股權被部分轉讓的,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成本。
因此,非居民企業部分轉讓其多次取得的股權,其投資成本為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
居民企業和合伙企業部分轉讓其多次取得的股權,其投資成本的確定無明確規定居民企業部分轉讓其多次取得的股權,其投資成本的確定目前國稅總局并無明確規定,但是2019年天津稅務局對此有相關解答,如下:
《天津稅務局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解答在線訪談》我公司分多次取得另一家企業的股權,后續轉讓了該被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股權轉讓成本如何確定?
答復:企業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在部分轉讓時,可以分清轉讓股權類別的按個別計價法確定轉讓部分的股權,投資成本不能區分的按照加權平均方法,確定轉讓部分的股權投資成本,一經確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因此,從天津稅務機關的答復看,股權投資成本的確定認可個別計價法和加權平均法。實務中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
合伙企業部分轉讓其多次取得的股權,其投資成本的確定目前國稅總局也并無明確規定,個人觀點,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可以按按照加權平均方法確定轉讓部分的股權投資成本。實務中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
最后,因實務中存在股東多次取得股權,部分轉讓股權的情況,對于居民企業和合伙企業部分轉讓多次取得的股權,其投資成本的確定不明確,給納稅人造成困擾,建議國稅總局及時出臺相關法規予以明確。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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