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堂職工的工資是否要作為三項經費計提的基數

一、食堂職工是否屬于公司職工
與公司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食堂工作人員屬于公司職工嗎?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公司食堂員工與公司簽訂了勞動用工合同,只是因為工作分工不同,毫無疑問是屬于公司職工。

二、食堂職工的工資,是工資還是福利費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年第1號)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第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明確: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無論從統計口徑、還是企業所得稅口徑下,公司食堂職工的工資屬于工資總額范圍。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明確: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所以,公司食堂所有的支出會計上在職工福利費核算,也按福利費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包括食堂職工的工資薪金、社保等支出。
需要提示大家注意的是,公司食堂職工的工資是作為福利費列支,但它首先是工資薪金,屬于福利費中列支的工資薪金。同樣,這些人員的社保、住房公積金也是福利費中列支的社保、公積金。列支在福利費也不能改變它們屬于工資、社保、公積金的性質。

三、是否屬于社保基數
《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一、關于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
1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之后相繼下發了一系列通知對有關工資總額統計做出了明確規定,每年各省區市統計局在勞動統計報表制度中對勞動報酬指標亦有具體解釋。這些文件都應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公司食堂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為其按規定繳納社保。從社保的角度上也可以印證,公司食堂職工工資屬于工資總額范疇。

四、是否屬于工會經費、福利費與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
首先看工會經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安徽省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實施辦法》(皖工發〔2015〕56號)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用人單位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支付給職工個人支配使用的各種福利。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繳費單位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按照統計部門發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確定。
可見,工會經費計繳的基數是統計口徑的工資總額,包含公司食堂職工的工資在內。
公司食堂職工,與公司別的崗位的職工一樣,也要享受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培訓待遇,這些人員的工資就也應當作為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提的基數。有人拿業內專家的答疑反駁說,公司食堂職工的工資不作為三項經費計提的基數,我只能說專家也有打盹的時候,但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醒醒腦子,不要只看文字表面,要思考背后的淵源和邏輯。
大家如果還有疑惑,直接與稅務局稅政部門溝通,千萬不要迷信專家。

五、A105050表填報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只是在匯算清繳時對應付職工薪酬核算數據的稅會差異進行納稅調整的表單。
A105050表填報時,公司食堂職工的工資首先應當作為工資薪金,填報在第一行“一、工資薪金支出”行次,視同其他部門員工的工資一樣填報;同時,要填報在“二、職工福利費支出”行次,按照職工福利費的口徑計算可以稅前扣除金額和需要納稅調整的金額。
最后要提醒大家,公司食堂的員工的工資也屬于殘保金計繳的工資總額,計算時不要因為在福利費核算就被忽略了。具體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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