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 “雙十一” 預售定金財稅處理!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促銷活動正在熱烈進行中,買家預付定金可以抵扣,那在新收入準則下,商家收到促銷的預售定金應該如何財稅處理呢?
一、在收到定金時
1、會計核算方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規定,銷售貨物屬于時點履約義務,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企業向客戶預收銷售商品款項的,應當首先將該款項確認為負債,待履行了相關履約義務時再轉為收入。
以上圖為例,商家收到預售定金會計分錄參考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
貸:合同負債 88.5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50
2、增值稅方面
商家的預售行為本質上是以預收貨款的方式銷售貨物,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這種銷售方式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因此,根據商家促銷規則,買家在11月支付尾款,商家在收到尾款發貨后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二、收到尾款時
按照促銷規則,商家收到買家在11月支付的尾款后安排發貨,商家履行了相關履約義務,應該將預售定金和收到的尾款確認收入。
以上圖為例,商家收到尾款后,會計分錄參考如下:
借:銀行存款 5499.00
貸:合同負債 4866.37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632.63
商家發貨、買家確認收貨后,會計分錄參考如下:
借:合同負債4954.87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644.13
貸:主營業務收入4954.8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44.13
三、買家放棄支付尾款時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向客戶預收銷售商品款項的,應當首先將該款項確認為負債,待履行了相關履約義務時再轉為收入。當企業預收款項無需退回,且客戶可能會放棄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時,企業預期將有權獲得與客戶所放棄的合同權利相關的金額的,應當按照客戶行使合同權利的模式按比例將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否則,企業只有在客戶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約義務的可能性極低時,才能將上述負債的相關余額轉為收入。”
在實務中,很多人是沖動消費,在支付定金后,有的放棄了支付尾款。也有的人是忙忘了,沒有按時支付尾款,導致定金被商家沒收,不再退還。在這種情況下,當商家預收款項無需退回,且買家放棄其全部權利時,商家將預收定金確認為收入。
以上圖為例,當買家放棄支付尾款時,商家將預售定金確認為收入,會計分錄參考如下:
借:合同負債 88.5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在增值稅方面,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商家沒收買家定金,沒有發生銷售貨物的應稅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
作者:老顧(正保財稅答疑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