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銷售商品同時支付推廣費的財稅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付客戶(或向客戶購買本企業商品的第三方,本條下同)對價的,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并在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但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除外。
企業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應當采用與本企業其他采購相一致的方式確認所購買的商品。企業應付客戶對價超過向客戶取得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的,超過金額應當沖減交易價格。向客戶取得的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格。
銷售商品同時支付推廣費的業務就屬于包含企業應付客戶對價的一種情況,依據準則的規定應該如何進行具體的會計處理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學習一下。
甲車廠向經銷商乙公司出售10輛臺新款車,售價為500萬元(不含增值稅),同時在銷售合同中約定甲公司需要向經銷商乙公司支付10萬元(不含增值稅)新車推廣廣告費,用于經銷商乙公司開展特定的廣告促銷活動,乙公司需要開展的特定廣告促銷活動,包括在重要位置的廣告牌及當地媒體上投放廣告。假設雙方在交車當天按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甲公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廣告公司提供類似廣告服務。
情況1:如果甲公司其他廣告提供類似廣告服務,價格為10萬元(不含增值稅)
情況2:如果甲公司其他廣告提供類似廣告服務,價格為8萬元(不含增值稅)
第1種情況下,甲車廠支付給乙公司的10萬元購買了乙公司提供的新車推廣廣告服務,并且取得的可明確區分服務價值是公允的,其他廣告提供類似廣告服務,價格也為10萬元(不含增值稅)。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借:銀行存款 56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50000
借:銷售費用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00
貸:銀行存款 106000
第2種情況下,甲車廠支付給乙公司的10萬元購買了乙公司提供的新車推廣廣告服務,但是取得的可明確區分服務價值是不公允的,其他廣告提供類似廣告服務價格也為8萬元(不含增值稅),依據準則規定,超過金額2萬元應當沖減交易價格。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借:銀行存款 5650000
銷售費用 -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9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50000
借:銷售費用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00
貸:銀行存款 106000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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