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銷售折讓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新《收入》準則下,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銷售折讓屬于影響交易價格的一個因素。那么對于存在可變對價的業務應該如何確定收入呢?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十六條規定:“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可變對價金額發生變動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變動額,企業 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其分攤至與之相 關的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或者分攤至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 列可明確區分商品中的一項或多項商品。
對于已履行的履約義務,其分攤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應當調整變動當期的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應用指南相關規定,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例如增值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合同標價并不一定代表交易價格,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
企業在判斷交易價格是否為可變對價時,應當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如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以往的習慣做法、銷售戰略以及客戶所處的環境等),以確定其是否會接受一個低于合同標價的金額,即企業向客戶提供一定的價格折讓。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2021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銷售 A 產品。合同約定,如果乙公司在2021-2022年的采購量不超過 2 000 件時,每件產品的價格為 80 元(不含增值稅),如果乙公司在 2021-2022年的采購量超過 2 000 件時,每件產品的價格為 70 元(不含增值稅)。在2021年1月,甲公司預計乙公司兩年的采購量不會超過 2 000 件,甲公司按照 80 元的單價確認收入,乙公司2021的實際采購量為 800 件。在12月份,乙公司因訂單增長預計將增加A產品的采購量,并于在12月31日通知了甲公司,在當日,甲公司預計乙公司2021-2022年的采購量將超過 2000 件,因此,2021-2022年的采購量適用的產品單價均將調整為 70 元。
1、2021年12月31日前甲公司銷售A產品確認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723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4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320
2、在12月31日,甲公司預計乙公司2021-2022年的采購量將超過 2000 件,因此2021-2022年的采購量適用的產品單價均將調整為 70 元。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已履行的履約義務,其分攤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應當調整變動當期的收入。在12月31日,應該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 8000
貸:合同負債 8000
如果在當日按折讓金額開具了紅字發票,還應該同時沖減銷項稅額。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