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庫存商品發福利的會計和個稅處理
今年的元旦和春節是比較臨近的兩個重大節日,在最近的會員咨詢中,關于以庫存商品發福利的會計核算和個人所得稅問題是大家咨詢的比較多的。下面就從兩個方面來給大家具體分析一下。
一、從會計核算方面來說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用庫存商品發放節日福利的業務來說,需要區分自產產品和外購商品兩種情況的分別進行處理。
(一)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1、公司做出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決定時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二)將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1、購入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從個人所得稅方面來說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對于以上用自產產品和外購商品給職工發放個人福利的,應該按照公允價值并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由單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在發放當月扣繳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尤其對于自產產品和外購商品所得確認金額一定要告知職工,否則將影響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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