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分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政策解析
為支持制造業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9年4月23日發布了《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主要內容有如下三點: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二、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三、本公告發布前,制造業企業未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可自本公告發布后在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或在2019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優惠。
從此公告規定并結合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及財稅〔2018〕54號的規定來看,核心內容就是: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于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按規定執行。
此外,企業在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應用,還要注意以下問題:
1、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2、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特別需要注意對于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足額計提折舊后繼續使用而未進行處置(包括報廢等情形)超過12個月的,今后對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固定資產,不得再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3、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4、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并建立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5、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6、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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