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安置殘疾人就業和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可以同時享受嗎?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安置殘疾人就業和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