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如何處理?形成的資產如何計提折舊和攤銷?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規定:“三、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節能服務企業應分別核算各項目的成本費用支出額。對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劃分不清的,應合理進行分攤,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兩個因素計算分攤比例,兩個因素的權重各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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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仍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